拒不履行征收補償協議,就這么來!
很多被征收人遇到這樣的問題,早早就與征收部門簽了補償協議,可是一直等了很久,多次去找征收部門履行協議,可是對方卻拒不履行協議,老百姓該怎么辦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來跟您聊一聊。
征收補償協議是房屋征收部門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經過協商一致后訂立的解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等問題的協議。征收補償的對象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即在征收范圍內具有正式戶口的公民和征收范圍內具有營業執照或正式辦公地點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可以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征收補償可以是一次性安置,即用產權調換的方式一次性解決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用房問題;也可以先由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臨時過渡,或者由被征收人自己尋找房屋過渡,待正式房屋建成后再行遷入。
征收補償的地點有原地安置和異地安置兩種。選擇哪一種安置地點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依據有利于實施城市規劃和舊城區改造的原則確定。對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征收房屋所有人,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
征收補償的標準以被拆除房屋的面積為計算依據,并區分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而作適當調整。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拆除住宅房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也可以按照原使用面積或者原居住面積安置。
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一旦在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上簽字,雙方都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各自的義務。
史律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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